|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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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平江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平江营业部借款本金3395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日利率0.055%,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以未偿还借款本金3395元为基数,均计算至实际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款项付到如下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汇款时请写明案号、原、被告名称)。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