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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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仙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仙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620583.1元(2018年8月1日之后的复利,分别按编号为中原银(新乡)流贷字2015第028002号、中原银(新乡)流贷字2015第028014号、中原银(新乡)流贷字2016第028002号、中原银(新乡)流贷字2016第02801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仙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6元,由被告新乡市仙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