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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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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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