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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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72657.09元(2019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潘健康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潘健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81元,由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潘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