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 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4999336.91元及利息13458.33元、罚息388557.87元(2019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质押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的情况下对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410700201500000026)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3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的情况下对***名下位于开发区22号街坊新飞花园F16B号楼102室的房产(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新房他证开发区字第××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对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48元,由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