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人民医院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14432.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负担121元,由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1元,其中由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2560元(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60元,由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其中由原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