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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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鸿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五鸿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1480844.96元; 四、驳回上诉人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129元,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6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东平天坤盈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97元,山东三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2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