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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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防城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防城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债权回购款人民币32026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21元,由被告防城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