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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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飞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37974.6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082元,被告广东飞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XXXX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