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返还赔偿款119550.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