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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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连云港科铭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傲鹰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科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傲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29071.2元及利息(以129071.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连云港科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