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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610万元; 二、被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6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的标准,自2018年6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粤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判项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9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