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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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0382.4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1003.5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其中33915.85元向***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