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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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赣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赣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9); 二、被告赣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54579.16元,合计5054979.16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5月31日起按所欠借款金额,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赣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8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2185元,由被告赣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