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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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阆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阆中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2月25日止的银联个人金卡透支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合计9685.13元,并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泰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从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 二、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阆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