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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
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许昌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39.4673万元并支付损失(损失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50%计算到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其中运送到牧谷养道发展有限公司工地的货款67.9080万元,以67.908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运送到大正翡翠花园项目的货款187.3761万元,以187.3761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3日开始计算;运送到商水县谭庄乡中立医院项目的货款74.9978万元,以74.9978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3日起开始计算);

二、驳回许昌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34元,减半收取19717元,由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7576元,原告承担2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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