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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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市淞沪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辉能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清市淞沪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乐清市淞沪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9元,由原告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14元,由被告乐清市淞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