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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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博鑫机械有限公司 许昌双龙管业有限公司 许昌豫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博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利息以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1月26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罚息以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55‰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5634.23元); 二、被告***、***、许昌双龙管业有限公司、***、***、许昌豫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被告许昌博鑫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双龙管业有限公司、***、***、许昌豫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