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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夏邑李河文久中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县支公司
阳曲县人民医院
虞城县鸿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6104.66元;

二、被告虞城县鸿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887.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3840元,由原告***承担2743元,由被告虞城县鸿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6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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