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江门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台山市人民医院 台山市江口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449577.0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23.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93.09元,被告***负担7243.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786.18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030.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分别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7243.96元和178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