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74845.83元(其中包括***垫付的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预交43元),由原告***负担53元,被告***负担1697元。鉴定费3850元,由原告***负担1925元,被告***负担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