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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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7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万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32.4元,公告费1550元,合计132882.4元,由被告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万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万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