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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281,523.21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92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