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理赔款110713.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 二、被告***与***各赔偿原告***35802.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被告***与***各负担876元,原告***负担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