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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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综合服务费675元,公共能耗费811元,二次供水、电梯电费958元,生活垃圾处置费69元,合计2513元,并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25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5201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承担15元,由被告***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