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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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鑫泰机床有限公司 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鑫泰机床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聊城鑫泰机床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440800元; 三、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安装的机器人焊接流水线一套(设备清单同合同第四条); 四、第二、三项的返还同时进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2元减半收取39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