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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禹州市万安门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神垕镇胡氏瓷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科龙石油城
禹州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禹州市万安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利息725120.83元、罚息323231.25元及复利(复利以未付利息725120.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自2018年4月18日计算至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复利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复利48812.04元);

二、被告禹州市科龙石油城、河南省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禹州市神垕镇胡氏瓷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92元,由十六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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