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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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3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7207.5元,合计60207.5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10150.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2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