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肥乡县力德群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5453.32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7.06875‰计算,自2017年5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97元,减半收取20598.5元,由被告肥乡县力德群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