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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
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9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一、由被告王瑞安、张象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2月8日的利息19781.01元、罚息17819.45元及其后续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利息自2019年2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所有的保证金账户×××项下200000元(二十万元)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与被告王瑞安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中在上述218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上设置的抵押权无效,五、原告在被告王瑞安、张象清名下的全套农机设备上设置的抵押权有效。原告对被告王瑞安、张象清抵押的上述全套农机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9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六项,即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金及利息扣除200000保证金后剩余部分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0元,均由被上诉人王瑞安、张象清、四子王旗马铃薯协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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