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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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变更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60708.21元; 三、变更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南阳市汇林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负担585元,由***、南阳市汇林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负担92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15元,由***、南阳市汇林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