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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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09005号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83116.44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0月22日所欠利息及罚息18630.28元,并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逾期未支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有权以***、***名下的位于淅川县西滨河路书香水岸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由被告***、***、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