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 昆山恒日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陕0323执283号 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昆山恒日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23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山恒日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货款200000元; 二、给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70000元; 三、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395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