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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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 昆山恒日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23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恒日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23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山恒日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案款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3执恢1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