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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429020.55元; 二、被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17668.9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8元,减半收取计4234元,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958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