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兴义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商业用房(业务件号:权0020150)。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兴义支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