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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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天昊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损失36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评估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