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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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能源集团重庆忠石黔天然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能源集团重庆忠石黔天然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40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民生能源集团重庆忠石黔天然气管道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0.00元,保全费2650.00元,由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