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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为“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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