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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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悦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7388.24元,在履行时先行扣除交强险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8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7212.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180.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60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