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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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安宁电冶有限公司 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安宁电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07905.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四川安宁电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