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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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集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祥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罚息(罚息以119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0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钟祥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5万元。 三、被告***、***、***、钟祥集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对被告钟祥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6)钟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23号项下的不动产产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660元由被告被告钟祥市耀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钟祥集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