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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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655.8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病例复印费82.5元。 上述款项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负担559元、被告***负担1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