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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支付赔偿金51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