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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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诚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执行依据为(2002)一中民初字第6345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03)门执字第12号]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