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盘锦广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2,591,238.69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1537904.84元(2,591,238.69元-1,053,333.8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以1,053,333.85元为基数,均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0.00元,减半收取13,76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