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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791344.0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5元,由五原告承担1381元,由被告***承担11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