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肇庆新宇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五行实业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荣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五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 二、被告肇庆市五行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5260000元给原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被告肇庆市五行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前述利息损失以526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6年11月20日起计至2019年7月3日止。 四、驳回原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41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负担22181元,被告负担49560元。被告应负担之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案件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