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勐腊顺达木材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勐腊顺达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310万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以60万为本金计算的利息,则按月息2%从2018年8月11日起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 二、被告***、***、***对勐腊顺达木材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0元人民币。 四、被告***对被告***所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诉讼保全产生的保险费9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勐腊顺达木材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清退。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