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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淳普油脂有限公司
普洱工业园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淳普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470386.17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普洱工业园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云南淳普油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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